投资者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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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者保护宣传
“投资者保护·明规则、识风险”
很多投资者热衷于在市场中“打短线”“炒热点”“博反弹”,希望短期赚个盆满钵满,实现“一夜暴富”,有的自诩为“快枪手”,寄望于抓住所谓的“个股获利稍纵即逝的机会”。殊不知这样的投机取巧的投资理念和盲目跟风炒作行为,最后的结果往往不但没有骑上“黑马股”,反而正中不法分子下怀,落入其精心挖好的短线操纵陷阱。
【案件摘要】
M某某在某交易日连续竞价阶段11点11分13秒至11点22分29秒,连续4笔申报买入N公司股票共计306.8万股,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6.07元逐笔提高至6.18元。但他并不想真实买入N公司股票,上述申报每次均快速撤单,距申报时间平均1分10秒,最短的仅间隔31秒。虚假的大额申报给投资者造成买盘汹涌的假象,因此N公司股价从申报前的6.12元上升到申报后的6.22元,推升股价的效果达到后,M某某在11点20分58秒后的8分钟内进行反向操作,以均价6.21元连续卖出4笔共15.37万股N公司股票。
当日下午,M某某两次在N公司上故伎重演,第一时间段中,他申报买入6笔共514万股后快速撤单,几乎同时又连续卖出25万股;第二时间段中,他申报买入5笔共计48万股并撤单,随后又连续抛售35万股。当日,M某某在N公司股票申报撤单量高达1168.8万股,占该股票买入总申报量的32.7%。同时,当天抛售该股套现468万元。
通过这个案例,投资者可以清楚地了解短线操纵的做法: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、连续竞价阶段和尾市阶段,通过申报后撤单的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方式,影响其前期建仓的目标股票价格,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股票获利,导致盲目跟风追涨的投资者不明就里,以为是与“黑马”共舞,抓住了赚钱良机,盲目参与炒作而落入“害人精”精心设置的短线操纵陷阱,被犯罪分子诱骗成为“抬轿夫”“接盘侠”。
【法规解读】
M某某的短线操纵行为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。中国证监会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对M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。
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:(一)单独或者通过合谋,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,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;(二)与他人串通,以事先约定的时间、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,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;(三)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,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;(四)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操纵证券市场的,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,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,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【温馨提示】
M某某的故事告诉我们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证券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。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,制造虚假市场供求关系不正当影响证券期货价格,误导投资者决策,既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,破坏了市场秩序,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。《证券法》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市场操纵行为。
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投资者要树立知法、守法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,摒弃“一夜暴富”等不切实际的投资幻想和“追涨杀跌”的坏习惯,秉持理性投资理念,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,注重公司内在价值。对于没有“基本面”支撑而股价突然涨停的股票,要多一份怀疑,少一份侥幸,不盲目参与市场恶炒,不盲目跟风,不受“妖风蛊惑”,不给大小“妖精”兴风作浪的可乘之机,避免落入“害人精”编织的短线操纵陷阱。